2007年10月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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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地农房如竹篮打水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超 应志标

  卖方以买方不按时支付剩余房款为由将买方告上法庭;买方则提起反诉,要求法庭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近日,永康市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胡某和王某之间买卖房屋如同竹篮打水,一纸买卖合同无效,还平添了许多麻烦。
  
  看中升值空间买进“瑕疵”房
  永康的胡某是个精明的生意人,经营着一家公司。2000年,胡某以公司的名义从徐某手中获得了某工业区的一块地,共计400多平方米。这块地原是集体土地,1994年,当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投标程序将之出卖给了徐某。
  由于当时土地出让登记制度还比较混乱,这块土地的转让手续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办理。
  2001年,胡某想在这块地上修建两栋房屋,由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建房的审批手续一时不能办理,于是,胡某决定先斩后奏,先把楼盖起来再说。
  到了2005年,一栋房屋完工,另一栋也建得差不多的时候,王某看中了胡某的地和房,提出了购买的想法。当时,胡某向王某讲明房屋和土地的产权手续并不齐全。但是,王某考虑到这块地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加上胡某的叫价又不高,王某还是决定购买。
  当年3月22日,王某和胡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108万元,王某当天支付了98万元。对于剩下的10万元,王某立了一个借据,表示会尽快还清。

  产权难办引发纠纷
  买进房屋后,王某便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但屡遭拒绝。问题就出在这块土地的性质上。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如果要出让给集体以外的人员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必须先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出让。而这块集体所有的土地在1994年通过招投标程序转给徐某用作建设用地时,并没有履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一手续,而徐某转给胡某时也没有办这一手续,胡某将它出卖给王某时仍然没有办理这一手续。这就导致这块地从一开始的流转起就留下了严重瑕疵。
  土地性质导致房屋产权难产,在得知短时间里无法解决产权问题后,王某非常恼火,认为胡某欺骗了自己,于是一直没有将剩下的10万元房款支付给胡某。胡某几次向王某追讨,都被拒绝。
  今年4月20日,胡某起诉到永康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房款及利息。王某得知胡某起诉后立刻提起反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胡某返还自己已支付的98万元房款及利息损失。
  非法建设的房屋转让无效
  经过审理,9月28日永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胡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胡某将98万元房款返还给王某,王某将房屋交还胡某。
  永康法院认为,胡某在修建房屋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该房屋不是合法取得的,由此胡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应恢复到转让前的状况,即胡某应退还王某的98万元房款,而王某应将房屋交还给胡某。
  另外,由于王某在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仍然与胡某签订合同,因此对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后果,法院认为,胡、王二人均有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房屋转让是现在最普遍不过的事,但是这场房屋买卖纠纷自始便注定了结局。法官提醒,不合法的、有瑕疵的房屋即使升值空间很大,但是名不正言不顺,下手还须慎重,否则徒添烦恼,得不偿失。